二手车出口,这个可以有******
日前,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通知》提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决定新增辽宁、福建、河南、四川、河北石家庄、内蒙古呼和浩特、吉林珲春等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当前为何要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地区,此前部分地区试点情况如何,国内二手车出口情况怎样,如何助推二手车出口业务大发展?
市场潜力巨大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世界二手车增量最大的国家,为二手车出口提供了充足货源。
在位于辽宁沈阳的辽宁辰晟越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很多员工正热火朝天地忙着海外营销业务。
“截至目前,我们已向乌兹别克斯坦、希腊等国出口二手车300余台,涵盖奥迪、大众、特斯拉等多个品牌。”辽宁辰晟越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霖说。
同样热闹的场景也出现在河北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内。近日,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内停放了近百辆准备出口迪拜的二手车,即将报关起运。此次二手车出口业务由曹妃甸金融控股集团海兴投资公司承揽。
海兴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宝津表示,曹妃甸综合保税区除了给予一定财政支持外,还专门成立了车辆管理所综合保税区分所,直接实现了二手车出口、过户、转移待出口等手续办理足不出区,即办即走。二手车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助推了曹妃甸综合贸易大港运能提升,同时也为区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山东潍坊在积极培育发展二手车业务经营主体的基础上,于2021年6月份依托寿光市德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整合有关企业境外营销网络资源,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城市申报工作。依托成熟的境外营销网络体系、稳定的二手车市场资源和完善的车辆信息质量追溯管控能力成功入选,潍坊成为山东省第四个国家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
潍坊海关综合业务一科科长王启蒙介绍,对于二手车出口业务将简化通关流程,加强合规指导,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海关通关便利化政策,让二手车出口驶出加速度。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2022年上半年,我国二手车出口已经突破了1.6万辆。与此同时,我国出口二手车的平均单价也在大幅提高,从2019年的不足5000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近1.5万美元。
发展优势明显
作为工业制造强省和汽车制造大省的辽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一直有较强优势。
此前,辽宁省内沈阳、大连两市获批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城市。根据最新通知,辽宁全域获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辽宁省商务厅进口服务处处长柯枫表示,辽宁拥有华晨宝马等规模以上汽车制造企业372家及汽车零配件配套企业1700余家,汽车流通服务体系健全,能够实现二手车检测、整备、维修、物流等一站式服务,在二手车出口领域有较强比较优势。
河南省郑州市已于2020年成为我国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之一。作为我国汽车产量、销量、现车存量和二手车增量较大地区之一的河南,拥有配套零配件供应充足、售后保障体系健全等特点。同时,在服务二手车出口方面,海关、金融、税收等方面的设施完善。此外,相关企业拥有多年建立的国外仓储和广泛分布的销售网点,也具备了可利用可租用的国外销售基础条件。
“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扩围看似单一商品的外贸政策,其实其价值和意义远不止此。”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会长宋向清说。
宋向清表示,目前国内二手车市场受制于国民消费习惯,不能快速放大。一些发达国家二手车市场相对成熟,欠发达国家二手车市场巨大。因此,扩围二手车出口试点业务地区,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规模,不仅可以带动汽车生产和流通领域全面复苏,而且有利于提升国内汽车更新换代速度,扩大新车消费,促进汽车行业多业联动发展。
难点问题待解
我国二手车车况好、价格低,性价比比较高,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加上我国汽车生产和出口经营企业在全球建立了较好的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可以提供较全面的全方位的服务。但是,也应看到行业发展的困难。
宋向清举例说,由于千差万别的法律制度、消费习惯和社区文化等,二手车市场国内外标准的差异、出口运输成本的增加、配套零部件的可持续供应、售后维护维修保养,以及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和赔付等问题都是汽车国际流通的难点。
制定二手车出口质量标准,规范二手车出口秩序的同时确保产品质量是重点。
有关专家建议,各地区应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行动规范,把有关标准有理有据地嫁接到异域他国,以便二手车出口业务不断扩大,也便于进口国消费者更好地体验驾乘中国品牌汽车的乐趣。同时,有关部门应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国内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源共享机制和共用平台。利用国外二手车市场大数据调整市场布局,进行市场的自然调节,进而实现车辆的动态流通和自然淘汰。
据悉,辽宁制定了《辽宁省二手车出口试点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二手车出口工作机制,高标准遴选二手车出口企业,强化二手车出口业务指导,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全面加强业务监管。
柯枫表示,下一步,辽宁将进一步制定优化准入标准,严格遴选出口企业,研究制定二手车出口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进一步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提升出口质效规模;大力发展辽宁二手车出口相关的维修整备、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保等配套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为企业拓宽市场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等方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
“我们将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务实高效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为广大厂商提供一个更为畅通的海内外出口通道,帮助出口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做优。”潍坊市商务局外贸科科长王丽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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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