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中国新发展、扩大消费、理论传播、中国式现代化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家全球战略智库秘书长冯维江表示,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用自身新发展来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第一,以创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培育发展新动能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不断加强,载人航天、探月探火、深海深地探测、超级计算机、卫星导航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成为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二,以协调发展为世界提供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发展更平衡、更协调、更包容,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第三,以绿色发展为世界提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第四,以开放发展为世界提供利用超大规模统一市场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第五,以共享发展为世界提供促进公平正义、缩小南北差距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摘编自《光明日报》
【王微、王念:有效扩大消费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念指出,有效扩大和更好满足消费,在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出台《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系统、全面、前瞻地谋划消费促进政策体系,对持续扩大和满足内需,释放新型消费巨大动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紧密结合提供了重要的指引。一方面,积极鼓励消费创新是加快经济发展动力变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激励创新,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大发展空间,促进创新生态系统不断完善以及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对接,形成更高水平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不断壮大消费市场是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强发展活力和韧性的迫切需要,有利于畅通国内大循环,缓释风险和对冲外部压力,消除企业避险情绪,提振发展信心,还有利于增强发展韧性和扩大回旋余地,提高自我调节能力。同时,有效畅通消费循环是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形成市场导向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加快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活服务业发展壮大,抢占产业链的高价值环节,加快培育企业国际竞争新优势。另外,加快补齐消费短板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选择,通过增加中高端商品供给和提高教育、住房、医疗等服务质量和公平可及性,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此外,着力提升消费能级是让世界分享我国发展成果、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之源,有利于增强中国消费市场对全球的吸引力,为世界各国企业进入全球成长性最强和潜力最大的市场提供更多机会,使各国企业分享我国发展的成果。
摘编自《经济日报》
【梁家峰、孙佳哲:打造群众需要的理论传播】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梁家峰、中国林科院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所所长孙佳哲指出,党的理论传播要与群众需要更好结合,让党的创新理论为人民群众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成为指导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一方面,提升引导力。适应当前思想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现实,创新方式方法,增强服务意识,立足差异化特点,因地、因人、因事制宜,为基层提供“菜单式”专题性、定制化、高端化服务;强化问题导向,对于基层关注的理论热点和民生问题,及时组织专家学者、职能部门领导面对群众开展深度解读,既要讲清楚“为什么”,又要讲清楚“怎么办”。另一方面,增加感染力。必须转变观念,把艰涩的理论进行故事化再塑造,认真遴选素材、精心打造故事,讲坛上围绕主题推出典型案例故事,各种理论刊物要多摆事实、讲故事,广场上的百姓宣讲从家长里短讲起,把百姓故事和中国故事结合起来,网络新媒体上更要善于把理论变成动漫故事、微视频故事。同时,加强吸引力。精心策划,积极开设理论传播公众号,通过精准策划,区分精英群体和普通民众,推出精品理论栏目,积极抢占新媒体理论宣传阵地;拓展渠道,推出系列多样化衍生产品,将权威辅导报告编辑制作成PPT、图解、H5、微讲堂、理论漫话等节目形式,实现多形式立体化传播。
摘编自《学习时报》
【王义桅:中国式现代化体现“四个自信”,彰显中国自觉】
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王义桅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和拓展了”说明“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完成时,又是进行时,彰显现代化的中国自信与自觉。一方面,使用“中国式现代化”这个词,体现了我们的“四个自信”。一是道路自信,中国始终坚持在维护世界和平中推动发展,在推动发展中促进世界和平;二是制度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提升,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顺利向前推进;三是理论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深刻回答了“谁的现代化”“现代化为了谁”“实现现代化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四是文化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的新型发展道路,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中国自觉,中国式现代化自觉进行伟大斗争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自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自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与人类现代化相对应的更具包容性叙事,避免了西式现代化的思维依赖、路径依赖、体系依赖,走自主现代化道路,构建自主的现代化知识体系,重塑全球政治生态体系,自信自觉地开展现代化叙事。
摘编自《北京日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